关于做好2021年度株洲市一次性创业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

2021年9月9日   点击人次: 584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退役军人事务局、财政局,各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和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部署要求,营造更加有利的创新创业环境,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9〕2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应对疫情影响促进重点群体稳定就业、就业帮扶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助力乡村振兴等工作安排,现就做好2021年度一次性创业补贴发放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以下符合条件的就业重点群体可申报一次性创业补贴∶

1.返乡农民工。有转移就业经历,2018年1月1日之后返乡的株洲户籍农民工。须提供能证明其为农民的户口本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原件和复印件及以下转移就业经历证明之一;与原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返乡前缴纳的社会保险证明、株洲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户籍地乡镇(街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站或村(社区)出具的返乡创业佐证资料等。

2.高校毕业生。2016年1月1日之后毕业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技师学院高级工班和预备技师班、中等职业学校(含特殊教育院校)毕业生 、留学回国学生和服务期满5年内大学生村官(不包含成人教育和在职培训)。高校毕业生 、技师学院高级工班和预备技师班、中等职业学校(含特殊教育院校)毕业生应提供毕业证; 大学生村官应提供县级及以上组织部门出具的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证明,留学回国学生应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

3.在校生。在株洲市普通高等学校就读的全日制在校生,已入驻经市级人社部门认定的大学生创业园区7个月以上,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具有经创业指导老师审阅的创业计划书。须提供学生证复印件或学校出具的在校生身份证明。

4.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根据《湖南省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援助实施办法》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残疾人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申请。

5.退役军人。持相应退役证件的灵活就业退役军人。 

6.脱贫人口。经县市乡村振兴局核定,曾纳入我市扶贫部门建档立卡的贫困劳动力。

7.退捕渔民。经农业农村部门核定的专业渔民、持证兼业渔民和其他持证渔民。

二、申报条件

1.创业者在法定劳动年龄内,首次在株洲市依法登记注册创业主体 (包括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并担任法人。必须在株洲市范围内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且与注册地址一致(一照多址的以注册时间最早的为创业主体)。

2.在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之间登记注册,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方向 (属于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 (2019年本)》限制类或淘汰类的不得申报,微商不得申报),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受疫情影响,在2021年7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之间登记注册的创业者,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可在2022年5月1日—6月30日,向相关部门申报。

3.在校生创业者(不区分创业主体类型)和个体工商户吸纳城乡劳动者就业2人(含2人)以上,其他类型创业主体吸纳城乡劳动者就业6人(含6人)以上。

4.创业主体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6个月以上(在校生创业者除外)。

5.创业主体近两年在信用中国(湖南株洲)、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无违法记录。

三、补贴标准

1.在校生。按50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

2.其他创业对象。个体工商户按50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其他类型创业主体按200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

3. 同一创业者或创业主体只能申报一项一次性创业补贴,已按 《关于印发<株洲市大学生创新创业扶持资金管理使用办法>的通知》(株人社发〔2016〕80号)、《关于印发<株洲市大学生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株人社发〔2019〕27号)、《关于做好2020年度株洲市返乡农民工一次性创业补贴工作的通知》(株人社发〔2020〕19 号)等文件申请并享受创业补贴的创业者不得申报本补贴。

四、申报资料

1.《2021年度株洲市一次性创业补贴申报表》(附件 1),在校生使用《2021 年度株洲市 一次性创业补贴申报表 (在校生)》(附件2)。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申报身份佐证资料(就业困难人员、脱贫劳动力、退捕渔民无需提供佐证资料,由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信息系统中核实)、营业执照或其他登记注册证明复印件(含电子版)、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3.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的佐证资料;经营场所房产证或租赁合同复印件,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经社保经办机构盖章确认的员工缴纳6个月以上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明细(在校生提供创业计划书和创业培训合格证),工资发放证明。

五、申报流程

1.公开申报。此文件在株洲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http∶//)公布。申报对象按创业属地的原则,从本文件公布之日起至10月22日前,向登记注册所在地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报(退役军人在10月22日前向登记注册所在地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局申报,初审通过后提交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在校生在10月15日前向所在学校申报,学校初审通过后在10月22日前提交市教育局)。申报资料一式二份,用 A4纸按顺序装订成册。初审经办单位须核验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及各类证明、证件原件,并提供初审经办人与申报人在经营场所的合影。

2.审核汇总。市教育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相应对象申报资料的受理和审核,做好实地考察,核定创业主体吸纳就业人数及补贴标准。并将申报资料及汇总表(附件 3)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后,于11月12日前报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3.复核公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相关部门,采取电话抽查、实地走访、专家评审等方式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核查。剂补贴名单将在株洲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公示5个工作日。

4. 资金拨付。公示无异议后,根据本年度就业专项资金预算安排,由财政部门拨付补贴资金。

五、工作要求

 1.强化政策宣传。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退役军人事务局要通过网络、报纸、电视、微信等媒体广泛宣传补贴政策。

2.严格审核把关。各单位要严格按照文件要求,认真审核把关。对采取不正当手段申领补贴的对象,一经查实,立即停止补贴申报、发放,追回已发放的补贴,并将相关信息报送市政府公共信用信息系统。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3.严肃工作纪律。不得假公济私、以权谋私、索拿卡要、刁难企业和个人,不得收受企业和个人的财物。对补贴申报过程中,违反工作纪律的相关人员,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4.确保申报资料真实性。申报单位或个人应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对在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核实,取消申报资格,并纳入诚信黑名单,不再享受株洲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各类创业扶持政策。

六、其他事项

1.培训学校、幼儿园、诊所等需要行政许可的项目须取得相应行政部门的行业许可证明。

2. 根据《关于印发<株洲市大学生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株人社发〔2019〕27号)规定,2020年初次申请补贴的大学生创业者,仍继续正常经营的可按原文件继续申报。

3.经市级人社部门认定为大学生创业园区的单位有湖南工业大学、湖南铁道职业技术学院、湖南铁路科技职业技术学院、湖南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

4.文件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2年6月30日。


image.png